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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业务活动中,专利代理人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不得向上述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在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中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他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章 专利代理人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声誉。
  第二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被委托人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专利代理人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利用新闻媒介或商业广告排斥同行,抬高自己;
  2.擅自降低收费标准,进行压价竞争;
  3.给委托人或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
  4.为招揽业务,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
  5.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6.擅自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门口以任何方式招揽业务;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兼职从事专利代理职业人员适用本规范。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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