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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失效]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券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四十二条 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提供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保证人应与抵(质)押人签订资产抵(质)押协议,并按《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更换保证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认购人应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章 登记与托管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为记帐式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认购人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等。
  第四十五条 记帐式债券实行债权登记托管的分级管理。中央登记公司为总登记处和总托管人,并直接办理金融证券机构和基金认购的债券的登记托管;承销人为分登记处和二级托管人,办理其他机构及个人认购的债券的登记托管。
  各经托管人分别对自己客户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央登记公司应保持对各二级托管人业务运行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央登记公司为承销人开立债券自营帐户和二级托管总帐户,分别登记承销人自己持有的债券及其二级托管客户持有的债券总额并负责统一印制具有(包括一级凭证和二级凭证)三联单供发行和登记托管业务使用。
  第四十七条 债券发行时,承销人应为认购人出具债券登记托管凭证。
  如果认购人系金融证券机构或基金则应出具一级凭证,并将该凭证登记联汇总交中央登记公司,由其为认购人进行债权登记与核查确认;如果认购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承销人应直接为其进行债权登记,并出具二级凭证,同时将凭证稽核联汇总交承销人总部,由其核查分销的规范性,中央登记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承销人应向中央登记公司出具承销人债券托管总额的承认报告,中央登记公司凭此在各承销人的二级托管总帐户上登记承销人的受托债券总额。
  多余或作废的凭证应分别上缴给中央登记公司或主承销人。
  第四十八条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登记公司与发行人完成债券登记总额、实收资金总额之间的核对并确认其一致性后,债权登记可生效,中央登记公司应向发行人出具债权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按发行债券总金额的0.5%向托管人一次性交纳登记托管费;该项费用由承销人代收,在各托管人之间合理分配。
  第五十条 发行结束后,认购人如需将债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应按中央登记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转托管手续,同时中央登记公司应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建立二级托管总帐户。
  第五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兑付之前,应由发行人或代理兑付机构于兑付日的十五天以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向投资人公布债券的兑付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兑付债券的发行人及债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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