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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失效]

  承销金额                 收费标准
                 包销方式       代销方式
  不超过一亿元的部分    1.5%--3%   1.5%--2%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 1.5%--2%   1.2%--1.5%
  超过五亿元至十亿元的部分 1.2%--1.5% 0.8%--1.2%
  超过十亿元的部分     0.8%--1.5% 0.5%--1.2%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根据需要,可以分散销售债券。提出分期销售债券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最初的债券发行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分散销售的时间及每期销售量。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发生改变的,发行人应在每一期销售前将发行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每一期债券的承销期不得少于十天,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人提供债券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和承销费用决算报告。
  主承销人应当在每次承销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债券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和承销工作报告,承销工作报告应详细说明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承销费用决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建立健全企业债券的统计、报告制度,做好企业债券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债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发行债券和所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担保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
  第三十七条 保证人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债券认购出具担保函。
  保证人可要求发行人提供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人应协助发行人和保证人办理债券担保或反担保事宜。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人应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被保证人拟发行债券本息;
  (二)近三年来连续赢利,且具有良好的业绩前景;
  (三)不涉及改组、解散等事宜或重大诉讼案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人因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丧失保证能力的应及时声明。
  第四十条 保证人可以向被担保的发行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四十一条 担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券的种类、数额;
  (二)债券到期时间;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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