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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承销人承销拟公开发行的债券票面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组织承销团,承销团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承销人应当与其他承销人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人应与发行人签定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债券发行方式(无名记式或记帐式);
  (四)承销债券的种类、金额;
  (五)承销团各成员的承销份额;
  (六)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七)债券款项的划款日期及方式;
  (八)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九)债券到期兑付责任及兑付债券的销毁办法;
  (十)债券担保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承销人代理企业发行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
  以代销方式发行债券的,承销人不承担发行风险,在发行期内将所收债券款按约定日期划付给发行人,在发行期结束后承销人将未售出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以余额包销方式发行债券的,承销人承担债券发行的部分风险,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承销人将未出售的债券全部买入。
  以全额包销方式发行债券的,承销人承担债券发行的全部风险,无论债券销售情况如何,承销人都应在债券公开发行后的约定时间内将债券全部买入,并同时将债券款全额划付发行人。
  第二十八条 承销人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其每次包销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年末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五千万元;
  (二)上年末净资产在二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一亿元;
  (三)上年末净资产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二亿元;
  (四)上年末净资产在十亿元以上十五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五亿元;
  (五)上年末净资产在十五亿元以上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十亿元。
  前款称以上包括本数,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可对违规行为的承销人承销某只债券提出否决意见。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五只(含五只)以上债券。
  前款所称同时,是指与不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合或交叉。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债券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地方企业债券,可以面向全国发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将债券发行情况及时报发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任何地方、部门不得限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异地债券在本地发行,并不得限制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异地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本地债券。
  第三十二条 承销人的承销佣金以发行债券总面额为基数,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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