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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3)被稽核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帐务组织体系;
  (4)被稽核单位的主要业务操作规程;
  (5)被稽核单位的信贷管理制度和规定;
  (6)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规定;
  (7)被稽核单位的财务计划和业务发展计划;
  (8)被稽核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
  (9)被稽核单位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情况。
  2、稽核组应要求被稽核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稽核前问卷”反馈材料报送稽核组。
  3、被稽核单位只需对已发生变化或新增加的情况进行报送;对于在上次稽核前已报送,并且本次稽核时未发生变动的资料,稽核组不应要求被稽核单位重复报送,已经向人民银行其他部门报送的资料,稽核组应直接向该部门索取,不应要求被稽核单位重复报送。
  4、稽核组应在“稽核前问卷”上注明填报要求,包括应报送的时间、报送的内容等。
  5、在进点前,除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前问卷”外,稽核组还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文件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与本次稽核有关的国家金融法规、方针政策;
  (2)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
  (3)有关部门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情况;
  (4)被稽核单位以往报送的资料及人民银行对该机构历次稽核的材料;
  (5)群众举报的材料。
  (四)审核资料反馈情况:在收到被稽核单位报送的“稽核前问卷”反馈材料后,稽核组应对反馈材料的报送质量进行审核、作出评价。
  1、稽核组应根据“稽核前问卷”目录清单,逐项审核每项内容填报的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需要,可列出被稽核单位需重报或补报的资料清单,要求被稽核单位在进点前补报,或在稽核组进点后向其索取。
  2、被稽核单位报送的资料,如有明显出入或差错,应视为对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的一个方面;如事后查出有虚假和隐瞒填报的问题,应追究被稽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分析反馈材料和其他资料:在被稽核单位反馈的资料和上述应收集的资料基本齐备以后,主稽人应召集稽核组对所掌握的被稽核单位的上述资料进行深入的分析,写出分析提纲,对被稽核单位管理状况作出初步判断、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结果应作为制定稽核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制定和审定稽核方案:稽核组根据派出行确定的稽核任务和重点,在全面深入地分析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后,拟定具体稽核任务、目标、重点和实施方案。稽核方案应报派出行领导审核批准。
  1、稽核方案(格式见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
  (2)被稽核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拟稽核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控制要求;
  (4)稽核组、包括各分小组组成和人员分工;
  (5)编制稽核方案的日期;
  (6)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
  2、在确定人员分工时,主稽人要熟悉每一个稽核人员的情况,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能力安排不同的任务,组内分工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在分工时要考虑到相关内容之间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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