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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产总额的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收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第五条 各项指标均以会计报表有关科目的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六条 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情况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核心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报告期末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县(市)联社报送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报表,每半年报送指标执行情况分析及改进工作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根据本《办法》的监控指标和本地农村信用社的现状,逐社制定年度指标,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有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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