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终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监管,增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逐级上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提高其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资产负债质量的优化和结构的合理,防范和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实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