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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现金收支统计的项目设置、归属内容、报表表式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子项目,但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表式项目内容上报。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切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一章 现金统计报表编制依据

  第五条 单位及个人向开户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原始凭证(缴款单、现金支票)是银行现金收支统计的基础和编制现金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六条 向银行提取或交存现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存缴、取款凭证上规范填写现金来源或取款用途,做到不漏填、不错填、不假填。银行临柜人员要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柜台管理,对单位存、取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凡来源用途不清的,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用科目名称代替现金用途的,以及一张凭证几种来源用途末分别注明的凭证,临柜人员必须要求开户单位、个人填清、补全,或更换凭证重新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章 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的编制

  第七条 凡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每笔业务发生或每日营业终了,都要按现金传票进行现金统计,具体有以下几种统计方法:
  1.出纳人员每收、付一笔现金,随时作分项(归属)登记,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汇总,月末由统计人员汇总完成报表。
  2.会计记帐员记帐时,逐笔进行分项(归属),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汇总。
  3.每日营业终了,会计帐务轧平以后,统计人员根据现金收支原始凭证的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按科目和项目归属的要求,分项目逐笔登记“现金收支统计日记簿”,然后加计各项目合计数,登记在“现金收支统计明细表”内,如果一张凭证包含两个以上的现金用途,要按现金归属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
  第八条 储蓄现金收支指引起银行、信用社现金变动的储蓄收支活动。不发生现金变动的储蓄业务(如转帐等),不作现金收支统计。
  第九条 储蓄所临柜人员于营业终了对当日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进行汇总,填制现金收支日结单,月末将当月现金收支报表报送统计部门。
  第十条 内、外部现金凭证必须严格分开统计,不得相互混淆。在严格区分内部现金凭证与外部现金凭证的基础上,按项目归属和要求先登记外部现金凭证,后登记内部现金凭证。
  第十一条 每日登记的现金收支总数,应与当日会计日记表中“现金”科目借贷发生额反方核对一致。即:
  现金收入总计-前日业务库存=“现金”科目借方发生额
  现金支出总计-本日业务库存=“现金”科目贷方发生额
  第十二条 “内部现金收入”、“内部现金支出”两项目指银行内部各处、所业务库之间的现金调拨,不包括由业务库交发行库和由发行库调入业务库的数字。“内部现金收入”、“内部现金支出”不得跨月登记,一个地区内,“内部现金收入”、“内部现金支出”是平衡的。
  第十三条 县(市)支行登记内部现金收支项目数字时,要分处(分理处、办事处,下同)、所(营业所、储蓄所,下同)登记调拨数,据以核对处、所现金收支月报的内部现金收支数字。
  第十四条 同城、异地、系统内、系统外行、处间代收、代付的现金,均按照“谁办理、谁统计”的原则,由代理行、处统计,委托行、处不再统计,以免重复。
  第十五条 “库存现金”为时点数字,不能按日累加。

第三章 现金统计报表的汇总、复核与报送程序

  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的金融机构,均为现金收支统计的单位,月末,要根据全月实际收支数字,逐项汇总,编制现金收支统计月报表。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在上报现金收支统计月报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复核,以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未经复核的报表不得上报。检查复核的内容主要有:
  1.对外现金项目细数相加与合计数一致;合计数加对内现金项目细数与总计数一致;全部现金收入总数与支出现金总数一致。
  2.汇总单位汇编全辖的“内部现金收入”与“内部现金支出”项目数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清原因,加以说明。
  3.“由人行发行库领取现金”、“交回人行发行库现金”两项目数应与发行库发行基金往为分户帐的出、入库数一致。
  4.本月的“前期业务库存”数应与上月的“本期业务库存”数一致。本月的“本期业务库存”应与信贷项目电报中“现金)项目余额数一致。
  5.发行库出、入库差额加减前期、本期业务库差额,应与当月的外部现金收支差额(即投放、回笼数)一致。
  即:本月现金投放回笼数=支出合计-收入合计=(当月发行库出库数-入库数)+(前期业务库存数-本期业务库存数)
  6.每月登记的内、外部现金收支总数,应与会计报表“现金”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反方核对一致。
  7.金额机构现金统计表中收入方内部项目“由银行(人行)业务库领取现金”和“信用社(其它银行)交存现金”之和与支出方内部项目“交回银行(人行)业务库现金”和“信用社(其它银行)支取现金”之和轧差后为零。
  即:由银行(人行)业务库领取现金+信用社(其它银行)交存现金=交回银行(人行)业务库现金+信用社(其他银行)支取现金
  第十八条 现金收支统计报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加盖印章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上报。上报的程序及时间为: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汇总所辖地区现金收支统计月报后,按系统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于月后五日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于月后六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省及省以下商业银行要在上报上级行的同时报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章 现金统计制度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审核制度,保证现金统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现金统计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定期对基层统计部门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和做法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统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规和现金统计操作规程进行统计,坚决抵制任何违背统计法规和原则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反映有关情况。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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