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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的《现金收支统计制度》的通知

  12.其它工资、奖金性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国家工资和奖金等。
  (二)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除国家工资、奖金支出以外,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个人的一切现金支出,均统计在本项目内,具体包括: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科委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由国家体委发放的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指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军烈属优抚金、学生助学金、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如退休金、工资性津贴、补贴等。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指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费、解毒剂、清凉饮料费,以及按照1983年7月19日劳动部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圭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劳保待遇等。
  5.稿费、讲课费、演员演出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它单位(如学会)组织的一些专门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组织单位支付的一定报酬;民办教师的各种补助等。
  6.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国家征用土地费、青苗补偿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
  7.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补贴。
  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单位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等。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等支出。
  10.支付储蓄利息;对购买企业单位股票的个人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保险公司对个人的赔偿支出。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贴费、退休费,因录取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劳改犯人生活费及收容遣返费。
  13.国家单位购置私人房屋旧料支付的现金。
  14.承包企业的承包费用、代销费用、手续费、销货款提成等支出的现金。
  15.支付动迁户的补偿费。
  16.支付外宾生活费。
  17.支付个人的其它劳动报酬。
  (三)部队存款支出。军队各单位在其存款户提取的现金(不包括军工企业)。
  (四)其他单位工资性支出。除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集体单位、国有企业下属独立核算的集体单位、与集体企业联营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各种奖金及对个人其它支出等均列入此项目(具体归属参照“国家工资、奖金支出”和“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
  二、产品采购支出。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采购有农副产品、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及砖、瓦、沙、石等,收购的废品、旧货和收兑金、银及采购其它商品的现金支出。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农副产品采购支出”。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包括饮食店、饭店及单位招待所)采购农、林、牧、副、渔产品的现金支出。
  三、行政管理费支出。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民营企业等从行政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各项费用中支付的非商品性支出的现金和从厂长(经理)基金中支出的现金。
  (一)差旅费支出。
  (二)水费、电费、邮电费(包括电话、传真、租用线路、邮资、邮票等)支出。
  (三)汽车、动力燃料费支出,牌照费、养路费、过桥费、存车费等支出。
  (四)运输费、包装费、修缮费支出。
  (五)机器设备的安装费支出、各种维修费及耗用材料费支出。
  (六)书报费、杂志资料费支出。
  (七)印刷费、刻制图章费支出。
  (八)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零星支出及备用金支出)。
  四、城乡个体经营支出。见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
  五、储蓄存款支出。见储蓄存款收入(支出)。
  六、其他金融机构支出。见其他金融机构收入(支出)。
  七、居民提取贷款支出。城乡居民在银行、信用社提取贷款的现金支出。
  八、汇兑支出。见汇兑收入(支出)。
  九、有价证券支出。见有价证券收入(支出)。
  十、其他支出。见其他收入(支出)。
  支出合计。上述各项支出之合计。

内部项目(收入、支出)



  内部现金收入(支出)。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内部会计科目往来中(如分辖往来、支辖往来、县辖往来等)各营业部之间、办事处与分理处之间、分理处之间、分理处与储蓄所之间、支行与营业所之间等的调入(调出)现金均列入此项目。
  同业往来收入(支出)。指各商业银行之间(包括跨系统)通过“同业往来”科目相互借用的现金。
  由人行发行库领取(交回)现金。指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设立现金业务库的各级分支机构(如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等)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或交回)的现金数。
  由银行(人行)业务库领取(或交回)现金。指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业务库或“国家银行(工、农、中、建等行)”业务库领取(或交回)的现金(信用社及其它商业银行表专用)。
  信用社(其他银行)交存(领取)现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向“国家银行”业务库领取(或交存)的现金(国家银行表专用)。
  信用社交存(或领取)现金。信用社向“其他商业银行”业务库交存(或领取)的现金(其他银行表、城市合作银行表专用)。
  前期(本期)业务库存。
  (一)本期业务库存。指根据“现金”科目帐卡月末的贷方余额进行统计(包括未独立核算、需要并帐的基层单位的本月底现金库存)。
  (二)前期业务库存。指上月末的期末库存数为本月的前期库存数。
  收入(支出)总计。收入(支出)合计与内部各项目收入(支出)之和。

现金投放、回笼项目



  现金收入合计和支出合计轧差后。收大于支是回笼,支大于收是投放。回笼反映市场现金流通量的减少;投放反映了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增加。

附报项目



  代发工资。指单位从银行、信用社以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或内部特种传票到储蓄部门(储蓄所)的代发工资总额。

             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加强现金管理,调节货币流通。保证现金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真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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