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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7年)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7]4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
  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继续保持稳步、健康发展的态势,市场物价涨幅持续回落。为了适应物价的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利息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7年10月23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个百分点(附表一)。
  (一)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中,一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2.25%;九个月期年利率调整为4.86%。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否需要上浮,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决定,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并报总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保险公司的其他各项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次法定存款利率执行。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附表二)。
  三、适当下调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附表三)。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另行通知。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附表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下调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五年期债券利率由现行的8.8%调整为6.84%,八年期债券利率由现行的9.05%调整为7.38%。
  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笔债券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满一整年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下一整年的债券利率水平。在利率调整日以前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三年期债券除外),从1997年10月23日起计算满一整年后,改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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