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组通字[199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 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 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 检察官等级的编制

  第六条 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 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