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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七、介绍贿赂案(刑法392条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八、单位行贿案(刑法393条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刑法397条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404条)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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