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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受贿案(刑法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四、单位受贿案(刑法387条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五、行贿案(刑法389条、第390条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六、对单位行贿案(刑法391条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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