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刑法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刑法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