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释字[1997]6号)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
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案(
刑法第
382条、第
383条、第
183条第2款、第
271条第2款、第
394条)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轻重的,应予立案。
二、挪用公款案(
刑法第
384条、第
185条第2款、第
27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