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国函〔1997〕99号)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再次报送<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1997〕6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联集团公司)是国家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仪征化纤集团公司、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以下简称四家企业)及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为东联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东联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
三、东联集团公司隶属国务院,由你委负责联系。东联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你委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及总经理人选由国务院管理。东联集团公司的其他董事职务及副总经理人选由你委管理。授权你委商有关方面向东联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四、同意东联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东联集团公司对四家企业及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东联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东联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东联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东联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由东联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东联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六、东联集团公司要适应资本经营的特点,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逐步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体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专业化生产的原则和规模经济的要求,通过资本经营等手段,调整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收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