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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履行清理程序。全面清理整顿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物价部门的职责,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应取消、合并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理。
  (二)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组织清理。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上述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取消、合并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省级人民政府明文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保留、取消、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收费按照程序进行清理。
  (四)过去已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决定》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合理的、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要坚决取消;经严格审核后需要保留的收费,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列出项目、性质、标准及其保留理由,按《决定》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审核。
  经清理审核后,取消、合并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以及继续保留的收费分别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社会公布。
  六、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定权限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或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的;
  (三)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明令取消,而各地方、部门、单位继续执收或自行恢复收费的;
  (四)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审计、审核、评估、检查、检验、检测等活动向企业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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