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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符合现行规定的收费。对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决定》要求进行逐一清理,合理的保留,重复的合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
  (一)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如在收取管理费、登记(注册)费和审查费外另行收取的有关证书工本费,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年检及其管理工作内容但没有明确规定收费而收取的年审费、年检费、管理费、汽车落籍、使用过程中的不合理收费,建设项目取费中的不合理收费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都要予以取消。
  (二)合并重复收费。如口岸检疫、检验、汽车检测、文化市场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重复的收费,都要进行合并或取消。
  (三)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要根据收费的收支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其中,证照费标准应本着节俭实用原则,严格按工本费核定,收费标准超过工本费的要降到工本费水平;注册、登记费按注册、登记资金比率核定收费标准的,要逐步改按定额核定。
  三、整顿规范经营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按现行管理权限组织清理,重点是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和垄断行业的经营性收费。
  (一)清理整顿垄断行业经营性收费,要着重解决超权收费、搭车收费等问题。铁路、邮电、电力、城市供水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对其中违反国务院规定,附加在上述价格和收费标准上的各种名目的变相加价、收费等一律取消。城市供水价格中加收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收取同一性质的排污费。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代理、港口、公路通行等经营性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价格政策。
  (二)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重点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中介组织强制服务并收费的问题。各种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类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监督抽查和流通环节检验不得向企业收费。资产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的业务规程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清算中心的收费项目要依法规范,收费标准按不盈利原则核定。
  四、暂停审批新的收费。按照《决定》规定,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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