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国家计委关于
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费〔1997〕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精神,保证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简称
《决定》),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研究的分工和计委、物价部门的职责,为坚决贯彻
《决定》精神,保证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治理乱收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
《决定》规定,凡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下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包括:
(一)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经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
(三)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没有规范性的审批文件,依据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等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收费文件时自行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