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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七年第7号)--发布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失效]

  3.青霉素G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生产(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高技术的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的生产
  7.维生素C生产
  8.血液制品的生产
  (十二)医疗器械制造业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
  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及医用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制造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十四)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1.国内商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对外贸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旅行社
  4.合作办学(基础教育除外)
  5.医疗机构(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6.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7.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8.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
  9.高尔夫球场
  10.土地成片开发
  11.大型旅游、文化、娱乐公园及人造景观
  12.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十五)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六)其他
  1.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进出口商品检察、鉴定、认证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电子出版物(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十七)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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