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7号)
修改后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 陈锦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王忠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吴仪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7年12月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荒地、荒山、滩涂开垦、开发(含有军事设施的除外)中低产田改造
2.糖料、果树、蔬菜、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品种、新技术开发
3.蔬菜、花卉无土栽培系列化生产
4.林木营造及林木良种引进
5.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6.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7.高效、安全的农药原药新品种(杀虫率、杀菌率达80%及以上,对人畜、作物等安全)
8.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
9.农膜生产新技术及新产品开发(纤维膜、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
10.动物用抗菌原料药(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动物用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
12.饲料添加剂及饲料蛋白资源开发
13.粮食、蔬菜、水果、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干燥、加工新技术、新设备
14.林业化学产品及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
15.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6.节水灌溉新技术设备制造
17.农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18.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工程
(二)轻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