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教学[1997]16号)
1998年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化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改革;坚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优先补充国家关键部门和重点工程急需的方针;坚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坚持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现就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各部门、各级政府和毕业生就业部门要提高“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的认识,充分重视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指导职能部门大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支持用人单位争取和接收毕业研究生,确保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1998年毕业研究生原则上采取在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方针、政策和原则指导下,通过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方案。认真贯彻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防止人才安排使用浪费,使有限的高层次人才资源得以充分合理利用。
三、在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工作中,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措施,指导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优先补充高等学校师资、高层次的科研单位和高新技术国有企业(简称“三高”用人单位)的科技队伍的急需。要积极引导毕业研究生到国家教委推荐的急需用人单位工作。各中央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所属培养单位和毕业研究生制定相应的调控导向措施。
四、各培养单位在推荐安排毕业研究生时,要兼顾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和高层次人才的合理配置,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快中西部改革开放和开发的精神,积极鼓励毕业研究生到中西部地区工作;对到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工作的非当地生源的总人数要适当控制。
五、认真贯彻《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特点,制订必要的实施办法;按照
《规定》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