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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关于教育机构的名称
  根据《条例》二十条关于教育机构名称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机构的名称,对教育机构名称做如下具体规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称为:××幼儿园;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其层次和类别分别称为:××小学、中小、学校、学院;
  实施学制在两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或中等专业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称为:××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
  其他教育机构称为:××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以函授、业余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在名称中注明“函授”、“业余”字样。
  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教育机构,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五、关于教育机构的教学和内部管理
  教育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要执行并完成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按照《教育法》确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育机构内进行宗教宣传和宗教活动。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明确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的权利与责任,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举办者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之外干预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和专修(进修)学院、专修(进修)学校以及规范较大的幼儿园原则上应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的组成、职责、权限、任期、议事规程等在教育机构章程或校董会章程中规定。校董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教育机构的校长(院长、园长,下同)全面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五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校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六、关于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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