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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失效]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标准》先行自查,符合条件后,向区、市(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国家体委评定委员会。
  (三)评定委员会运用资格认定、审定材料、对部分单位抽查的办法对申报社区做出评定结论,并报国家体委审核批准。
  第七条 表彰奖励与评定周期
  (一)批准为“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街道办事处,由国家体委授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标准,评定体育先进社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应和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相衔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每一评定周期为2年。
  第八条 抽查与复查
  (一)评定委员会可在评定周期内,对申报的社区进行抽查,如发现未能全面达到《标准》的,不予评定;对已获“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称号的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与《标准》不符的,可向国家体委提出建议,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三)评定委员会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不定期的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领导班子重视体育工作。将体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作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既有长远规划,又有阶段性发展指标;有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具体方案、措施;每年专题研究社区体育工作2次以上(体育队伍建设、体育场地开放、体育经费筹措、成年人体质测定、评比表彰等)并能解决实际问题。每年召开1次辖区内各单位参加的体育工作会议,布置、安排、总结体育工作;有1名领导分管体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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