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公布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
(第24号)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已于1997年11月21日经国家体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伍绍祖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全民健身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社区体育是指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对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群众体育。
第三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评定对象为全国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申报审定的城市社区应是已被评为省级的城市体育先进社区。
第四条 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是指体育工作成绩优异,全面达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的社区。
第五条 评定机构
(一)国家体委设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进行评定。
(二)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家体委的领导下,按照《标准》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非常设机构。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体委群体司。
第六条 评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