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香港)
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复
(1997年9月16日 证委发[1997]58号)
邮电部:
你部《关于申请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纽约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函》(邮部[1997]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电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同意公司在境外发行29.9亿股新股,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3.9亿股。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6.1亿股,其中中国电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6%,社会公众持有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4%。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亿股,其中社会公众持有29.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2%,中国电信(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量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08%。
三、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公司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邮电部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