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内、对外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对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说明。
(4)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
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企业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的有关情况。
3.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计划
包括下列各项:
(1)生产经营的总目标及措施。
(2)开发、在建项目的预期进度。
(3)配套资金的筹措计划。
4.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八)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资金或报告年度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年度内的,公司应就以下几方面对资金的运用和结果加以说明:
1.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应说明资金去向)。
2.实际投资项目没有变更,公司应介绍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解释原因。
3.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公司应介绍下列各项:
(1)项目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披露情况;
(2)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说明原因。同时还需说明原项目的预计收益情况。
(九)重大事件
在报告年度内发生
《股票条例》第
六十条和
《信息细则》第
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进行说明。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披露以下内容: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事项
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
(1)收购兼并的方式,主要条件,涉及的金额、收购兼并价格及支付方式,被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情况。
(2)资产重组所涉及的金额及重组方案。
(3)企业兼并的有关会计处理应遵守财政部《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
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和交易金额;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市场禁入或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情况。
5.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含担保、抵押)等。
(十)财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2.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