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2月17日 证监上字〔1997〕114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二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一、总则
(一)根据《
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
《股票条例》)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简称
《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
公司法》、
《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如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减少,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豁免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四)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五)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立即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司应在6月30日前将年度报告各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者查阅。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与刊登年度报告摘要间隔时间不少于30日。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年度报告摘要。
(六)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址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报送年度报告及刊登报告摘要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延期后,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和刊登报告摘要的原因及最后期限。
(七)公司按以上第五条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的要求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