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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1997〕530号)


化学工业部:
  你部报送的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7〕171号)、化学工业部《关于下达中国乐凯胶片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额度的通知》(化办便〔1997〕34号)、《关于推荐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复审的函》(化政发〔1997〕687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7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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