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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1997年10月 证监发字[1997]47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报送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140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的批复》(民航体函[1997]390号)、《关于转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复审的函》(民航体函[1997]39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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