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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33号)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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