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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
 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发[1997]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公安部、人事部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人事管理培训机制,推动“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广泛宣传实行考试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精心组织,确保质量。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工作由公安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人事部。

                           1997年5月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专门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科级(含)以下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取得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证书后,才能继续从事人民警察执法工作。
  第三条 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基本素质标准

  第四条 担任人民警察必须达到下列基本素质标准: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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