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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企业潜亏、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收补贴款等特殊事项的处理,应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出明确的调整意见;对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应予以拒绝;由于企业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及抵销事项和抵销方法,并抽查至少10%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
  (二)财政拨款或财政借款占总投资5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因毁损、报废、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投资损失;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但企业在入帐处理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五)应收未收出口退税及本期已出口商品未申报出口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高风险业务的情况。
  (七)弥补亏损、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但企业在纳税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
  (八)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业务后,应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企业披露的以下有关事项加注重要事项说明:
  (一)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及长期投资相当于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二)库存商品的存放时间超过三年的数量和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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