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捐赠流动
眼科手术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27日 财税政字[1997]253号)
广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接受捐赠特种流动眼科手术车要求免税进口的请示》(粤府函[1997]147号)和《关于香港盲人辅导捐赠我省“复明扶贫”流动眼科手术车免进口关税的请示》(鲁政字[1997]206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眼科流动手术车不属于享受免税待遇范围内的物品,接受捐赠的上述物品,也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