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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捐赠流动眼科手术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捐赠流动
 眼科手术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27日 财税政字[1997]253号)


广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接受捐赠特种流动眼科手术车要求免税进口的请示》(粤府函[1997]147号)和《关于香港盲人辅导捐赠我省“复明扶贫”流动眼科手术车免进口关税的请示》(鲁政字[1997]206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眼科流动手术车不属于享受免税待遇范围内的物品,接受捐赠的上述物品,也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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