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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分摊现金库存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策性银行呆滞呆帐贷款的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同时必须单独设立表外科目反映呆滞呆帐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承接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业务,在未确定自营或代理,未经财政部同意之前应单独核算,不得并大帐。

第七章 利差补贴、利润及分配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的规模、利率、期限及其他因素。对政策性银行的资产负债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后,核定政策性银行或者承办政策性贷款的利差补贴。
  一、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二、财政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资金运用收入和资金来源的综合成本,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核定利差补贴额或确定利差补贴率,按季拨补,年终统一清算。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财政部可以调整补贴:
  (一)宏观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有重大调整,国家要求大幅度增加政策性贷款规模;
  (二)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造成资金成本变化或者资产收益变化,导致盈亏大幅度增减;
  (三)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引起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成本变化或者是资产收益变化,导致盈亏大幅度增减。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除国务院确定的优惠政策外,其他部门或地方出台的优惠政策,实行推出政策谁负担补贴的原则,由政策性银行全额收息,利差补贴由有关部门或地方直接补贴到借款人。
  第三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导致超过财政部核批的财务计划的亏损,国家财政不予补贴。所发生的亏损,政策性银行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连续弥补,超过五年未弥补完的,由税后利润弥补。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取得的利差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入数核算损益。
  第三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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