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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1997年10月23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财务行为,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 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应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财务会员。政策性银行财务收支和费用管理要相对集中,实行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章 资本金和资金筹集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由国务院确定或调整,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持有。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
  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
  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
  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
  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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