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
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0日 财税政字[1997]2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再延长享受进口减免税宽限期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则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