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是否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凡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是否按章程、协议、合同规定正常运转。检查董事会是否正常运转,中、外方总经理是否到位。
(三)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和
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对成员所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四个方面:
1.是否按规定批准设立。所有成员所,均应经财政部批准方为合法。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取缔。
2.是否完成了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按规定,成为成员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完成体制改革(对联系所无此要求)。1998年年底前没有完成体制改革的,取消成员所资格。
3.是否按规定聘请外籍人员。凡聘请的外籍人员,必须报经中注协批准,未经批准的,在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离。
4.其他有关事项,按《
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中注协会协字[1997]183号)的要求进行。
三、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基本方法是:自查、检查、抽查相结合;边整边改相结合;教育帮助、严肃处理相结合;表彰先进、惩治违纪相结合。
所有的合作所、成员所、代表处,均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注协会同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细致安排、严格组织,严肃检查,扎实工作,不走过场。
(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合作所、成员所、代表处自查。自文到之日起,至1997年12月底,各合作所、成员所、代表处应组织学习。通过学习,明确清理整顿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提高参加清理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上,按财政部、中注协统一要求,进行自查。填写各种自查表格。在1997年12月底前,报送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阶段,所在地注协检查。1998年1月至4月,有关地方注协组织检查组,按本通知所附“外国会计公司中国机构分布表”的列示,对本地的合作所、成员所和代表处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事务所自查中是否存在隐瞒、虚报、回避的问题及有举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