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表处是否聘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凡在1996年、1997年聘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该代表处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予以取消。
4.代表处是否违反了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代表处1996年、1997年纳税情况。凡违反中国税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5.代表处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了1996年业务活动报告。凡未提交业务报告的,限期补交。
6.代表处是否与其相关的合作所、成员所在业务、财务上分别独立运作。凡1996年、1997年混合运作的,在1997年年底前必须分开,否则代表处及相关的合作所和成员所停业整顿。
(二)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合作所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十个方面:
1.是否在中国境内以合作双方原事务所名义单独从事法定审计业务。违反者,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2.是否按规定由合作所统一执行业务,检查1996年、1997年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审计报告,是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审计业务,是否均由合作所统一承缆、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3.是否按规定执行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与其他事务所合作审计,本所出报告,本所承办的工作量是否达到60%,凡未达到的,属卖招牌行为,予以罚款。其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执行证券业务的有关规定,凡违反的,限期纠正。
4.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了1996年承接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一览表。凡在1997年年底前未提交的,给予警告。
5.是否按规定向中注协提交1996年、1997年合作所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单,并及时报告人员变动情况,凡1997年年底前未提交人员名单和报告人员变动的,给予警告。
6.是否按规定聘请外方人员。凡未经中外双方业务负责人同意、并报中注协备案聘用的外方人员,在1997年年底前应予撤离。
7.是否完成后续教育计划。合作所应按规定向中注协报告每年培训情况,凡1996年、1997年未达到中注协培训制度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予补课。
8.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缴纳税款。检查合作所1996年、1997年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凡无完整会计记录的,限期改正;凡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限期改正;凡未经本所以外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的一切财务收支,未记、漏记、故意隐瞒不记的,属偷税行为,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