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外会计机构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7]34号)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税法和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从现在起至1998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国际和外国会计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处,均属于清理整顿对象,由于涉外会计机构的特殊性和清理整顿同时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通过清理整顿,促使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作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含联系所,以下简称成员所)、国际和外国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设立、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税法以及中国政府有关事务所的财务、会计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财务收支、会计记录、纳税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国有关证券市
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国政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清查境外会计师在中国境内执业的状况,从而促使其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好地开展业务;依据有关中注协行业管理的规定,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合规运转。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依据
《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代表处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六个方面:
1.代表处常驻人员是否经合法批准,未经批准或擅自委任的常驻人员,予以撤销。
2.代表处是否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1996年、1997年内代表处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按
《注册会计师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由省级及深圳市财政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1996年对合作所财务税收检查以后,代表处再次违法执业的,除进行上述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经财政部批准,撤销代表处,并在5年内禁止在中国设立新的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