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应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应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会字〔199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引入我国,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完成会计工作,这对普及会计电算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某些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缺乏必要的本地化工作,不适合我国单位的情况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影响了应用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在审查(批)替代手工记帐中,越权组织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一些地区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用户替代手工记帐申请得不能及时批复等等。为了加强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和重申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统一由财政部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不负责对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
  二、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的管理,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替代手工记帐的具体审查工作可以由财政部门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三、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所采用的外国会计核算软件是否适合该单位使用。应确认其初始化后的软件运行情况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满足应用单位的具体要求,具有中文界面和中文操作使用手册,能够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打印输出中文会计帐证表,符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其经销单位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