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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税字[1997]116号 1997年11月25日)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发布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自1994年度起实行。该文件执行三年来,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兼顾了企业的利益。但也存在操作困难和概念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鼓励外经企业发展的政策,根据目前外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发布的原办法同期废止。
  附件: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

  一、境外所得的计算
  (一)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二)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二、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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