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1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7号)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