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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失效]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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