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部关于颁发《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
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冶审[1997]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冶金(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冶金企业:
1994年冶金部颁发的《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经过三年的实践,已经不适应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需要,为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决定将原《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修订为《冶金工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
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国有冶金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冶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冶金部直接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冶金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冶金部人事主管部门委托,冶金部审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审计主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由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受托单位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
已经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进入审计实施的单位,审计终结前,不得解除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公务。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