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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中国电信负责建设、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面向国内用户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以中文为主体的信息服务,并为各类专用多媒体信息系统提供互联互通。
  中国电信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公众需要,逐步完善、开发公众多媒体通信和信息业务。
  第五条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分开设置。其用户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过鉴权、识别,可以接入国家计算机互联网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需要与国外通信网互联时,由中国电信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互联关系,并通过国家公用电信网的国际出入口局进行国际互联。
  第六条 中国电信可以通过接入服务经营者,广泛利用社会信息源,向公众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七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根据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合作与联合。
  第八条 对在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上提供的通信与信息业务,按照国务院和邮电部对放开经营部分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接入服务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信息源提供者实行申报核准制度。并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与核准。
  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接入服务和向网上提供信息服务。
  第九条 信息源提供者应当持核准文件,与中国电信或接入服务经营者,签订多媒体信息源上网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信息源提供者对其向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经营者和接入服务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按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十二条 邮电部对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多媒体通信终端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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