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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号--废止<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邮电部关于发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邮部[1997]733号 1997年9月10日)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9月10日第1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促进公众多媒体通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电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众多媒体通信:是指向公众提供的,集声音、文字、图像、数据等多种通信媒介为一体的,具有集成性、同步性与交互性的通信方式。
  (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在国家公用电信网基础上建立并经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网络。
  (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是指通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最终用户提供的公众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如多媒体信息检索、多媒体数据处理、声像点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
  (四)公众多媒体通信接入服务经营者:是指租用或建立必要的接入设施或接入能力,与中国电信签订协议,或受其委托,为用户接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提供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服务经营者)。
  (五)公众多媒体信息源提供者:是指建立多媒体信息库,采集、加工、存储多媒体信息,并通过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向用户提供多媒体信息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源提供者)。
  (六)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的经营者、接入服务经营者和信息源提供者的统称。
  第三条 邮电部负责全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的管理工作,统一制定公众多媒体通信发展政策、业务政策和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媒体通信资费政策或资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具体管理本辖区内的公众多媒体通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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