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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 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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