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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审定通知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审定意见提交全国品审常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即通过国家审定。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全国品审会予以编号,颁发审定合格证书。编号代码为:“国审”、“专业委员会简称”、“年号”、“审定序号”。如“国审稻960001号”。
  第十三条 国家审定通过的品种,可在农业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
  第十四条 国家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复审。全国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全国品审会常委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审定合格证书,并报农业部公布。

六、审定标准

  第十六条 审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全国品审会审核颁布。

七、试验管理

  第十七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比较试验及性状鉴定,品种试验应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起草《国家级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由全国品审会审议颁布。
  第十九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具体管理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根据各类作物特点会同各专业委员会制定试验方案,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进行年度试验总结。试验方案和试验总结应送全国品审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有关材料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完成后,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向育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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