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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3号)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1.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2.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3.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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