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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独立编报预决算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有经济责任领导人的离任审计。
  与部直属企业联营、合营并由部直属企业控股的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可参照本规定进行;联营、合营合同或协议中已有规定的,按联营、合营合同或协议执行。
  由部直属企业控股、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董事会聘用的经理离任前,由农业部或部直属企业委派的董事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委派单位应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资、合作的协议规定,组织实施经理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部直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以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本垦区的企业经理(场长、厂长)离任审计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关于制定《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是中央确定的我国今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的内容之一。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强化企业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最近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监督,认真落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因此,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离任审计制度,依法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资产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监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搞好国有企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部直属企业普遍推行了经理聘用制和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一些企业领导人已经认识到离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要求对其实行离任审计;一些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已陆续开展对所属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工作,这对分清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当前我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与中央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离任审计尚未普遍开展特别是部直属一级企业经理和大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尚未进行;二是一些企业内部尽管开展了经理离任审计,但各企业作法不一,审计程序不规范;三是缺乏统一规定,尚未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制度。鉴于以上情况,为适应部直属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一个统一的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为此,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订了《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共五章三十条。现就主要条文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暂行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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